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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验检疫局正式实施审单放行模式

更新时间: 点击:8986 所属栏目:商检新闻 Update Time: Hits:8986 Belong Column:Commodity Inspection News

      近日,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2017年第89号),为落实好质检总局公告要求,自2017年11月1日起,天津检验检疫局正式实施审单放行模式,大幅度简化检验检疫流程、大幅度降低抽批比例、大幅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通关效率将大大提高。

      报检人在办理报检手续时,提供出境货物发货人或进境货物收货人出具的合格保证,内容包括守法承诺、合格保证、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措施等。并且要在报检数据的随附单据栏目中勾选“合格保证”。

      入境随附单据代码:101040;出境随附单据代码:102053。

      我国首次入境以及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入境货物,按规定实施现场和/或实验室检验检疫。

      需要隔离检疫以及检疫处理的,按规定执行。

      收发货人和报检人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出现重复申报,不落实“合格保证”承诺内容等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将按照企业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还会提高抽批比例,直至100%哦!

      除这四条外,可别忘了这些注意事项哟 !

      合格保证的提供方式包括批批提供和长期备案两种,批批提供指报检人每次报检时将合格保证作为随附单证之一进行提供,可提供纸质正本或通过“检验检疫无纸化系”上传,企业报检时应在申报端随附单据勾选“合格保证”项;长期备案指出境货物发货人或进境货物收货人通过“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上传合格保证并作为备案留存,由企业主管分支机构负责审核,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报检时无需再次提供。

      关于合格保证的审核

      对未提供合格保证或合格保证经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报检信息不符合审单放行的条件或合格评定要求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总局各业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必须实施现场和/或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货物,将转入施检部门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或不合格处置。

     “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要声明

      为进一步加快入境货物放行速度,报检企业可对是否需要申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行声明。对不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应在“特殊要求”中注明“不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同时,报检数据的“所需单证”一栏中不要勾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企业声明,不再拟制和发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入境货物包括: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以及客户依法申请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情况。报检人在发送报检信息时,应准确勾选“所需单证”类型。

      推行检验检疫审单放行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质检总局有关部署要求,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的重要改革措施。天津检验检疫局领导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主要改革任务来抓。

     天津检验检疫局将充分发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e-CIQ)的作用,大力推进从受理报检到签证放行全流程无纸化,严格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和签证放行工作,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