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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备案系统试运行 检验检疫提醒企业及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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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监管,质检总局于今年8月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按规定,进口化妆品收货人需在进口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从天津检验检疫局获悉,进口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于12月20日开始运行,一直试运行至2017年3月1日。当下,进口化妆品的进出口商已可以通过系统进行备案工作。

         “新规定与原来实施的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程序相比有几点变化。”天津检验检疫人员介绍说。

         据了解,变化首先是原规定收货人应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新规定收货人应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其次是收货人备案时不仅需提供纸质单据,还需通过升级后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提交电子信息。纸质单据及电子信息均符合要求后,方能取得备案编码;最后是收货人名单将由质检总局公布,一经备案,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均可查询。

         新规定一方面明确收货人只要在一个机构备案,就可自由选择在全国各口岸到货并申请报检,突破了过去只能在备案地到货并报检的藩篱,将极大的便利收货人,减低物流成本,减轻收货人负担。另一方面,有利于落实进口化妆品主体责任,实现信息全流程追溯;另外,新规定还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国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水平。

         据介绍,天津检验检疫积极落实相关规定,经过充分准备,已做好备案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将及时对已获得备案的收货人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通过校验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校验收货人提供的备案信息等方式进行监督。还将不定时对收货人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监督抽查,切实保障进出口化妆品安全。

          天津检验检疫提醒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一是应主动关注相关规定,及时在工商注册所在地进行备案登记,并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出备案系统(http://ire.eciq.cn)提交电子信息;二是应建立化妆品进口记录、销售记录及召回记录,并派专人负责,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如果没有保质期,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是应主动填写境外企业生产企业和出口(代理商)的相关信息,且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疑问可拨打65661890进行咨询。